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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權 二胎名詞辭典

優先購買權

共有人出售持分時,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。

依土地法 34 條之 1 第 4 項,出售持分應通知其他共有人,其得於期限內(實務通常十日)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;逾期未表示即視為放棄,交易照走。

兩個常見誤解:它不是否決權(不出錢不能擋交易);共有人失聯不會卡死程序(依法送達或公示送達即可)。

關聯名詞: 持分(應有部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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